一、档案馆馆务会坚持民主集中制,凡属重大问题都按照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,由档案馆领导班子集体讨论,作出决定。
二、馆务会议事决策范围,主要包括:
1.学习贯彻关于加强党的领导、党的建设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。
2.档案事业整体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要改革举措、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。
3.表彰、奖励人选推荐,员工违规、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。
4.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;推选机关党委委员及学校党代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。
5.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规定,根据干部管理权限,研究提名科级机构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。
6.员工的聘用、调动、考核、职称职级评定推荐中的重要事项。
7.年度财务预算的审定和执行,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等“三重一大”事项。
8.馆库设施设备等资源配置,重要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。
9.维护馆库安全、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。
10.其他需要馆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。
三、馆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,若有需要可随时召开。馆务会参加人员为馆领导班子成员、科室负责人,根据需要可扩大到全馆人员。
四、馆务会议题由馆长提出,其他班子成员可提出建议由馆长确定。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,要个别酝酿、充分沟通。
五、馆务会坚持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决策。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,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,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,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。对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,应广泛征求意见。
六、馆务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,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。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,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。馆领导应当最后表态。
七、馆务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,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,本人须回避。
八、馆务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,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,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,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。
九、馆务会决定的事项,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执行,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馆务会汇报。对执行不力的,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;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,应当提交馆务会决定;需要复议的,重新提交议题。
十、本规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,由档案馆负责解释。